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2年度,24號
CHDM,112,撤緩,24,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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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宜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有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
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宜妤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謝宜妤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以111年度交簡字第573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並應依限支付損害賠償新臺 幣(下同)2百萬元,於111年10月28日確定在案。然受刑人 屆期未履行,違反緩刑所定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 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聲請撤銷 受刑人之緩刑宣告。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 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按受緩刑之宣告,而違 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 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 撤銷其緩刑宣告。同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 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謝宜妤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 度交簡字第5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並應依 該院111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485號調解程序筆錄所載調解 成立條款履行賠償義務,全案於111年10月28日確定在案, 此有上述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根據上述緩刑負擔條件即調解程序筆錄所載,受刑人應於11 1年11月29日前給付2百萬元予被害人阮寶珍之家屬郭信良郭豐毅郭政倫,匯款至其等指定之帳戶內。
 ㈡然而,被害人家屬郭豐毅於111年12月27日具狀向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陳報受刑人屆期未給付款項,經聯繫受刑確認 情況,受刑人稱:「沒錢就是沒錢,僅願以分期付款方式賠 償30萬元,若家屬不滿意,可向檢察署聲請撤銷緩刑,會帶 小孩一起入獄服刑」,此有刑事聲請撤銷緩刑狀附卷可憑。 經執行檢察官查證結果,受刑人於112年2月2日在電話中陳



稱:家中經濟狀況不好還有3個小孩,願意分期賠償對方 ,但是對方不願意接受,其就檢方將聲請撤銷緩刑乙事並無 意見等語,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存卷 可查。受刑人屆期迄未履行損害賠償,可認無誤。 ㈢受刑人對於自己和被害人家屬達成的約定,屆期失約未支付 損害賠償,使被害人家屬對於人際信任落空,心理無異再次 受創,受刑人失信毀諾行為實不足取。受刑人以自身家庭經 濟狀況、扶養負擔沈重等理由推拖,然其前婚姻育有未成年 子女2名,和前夫離婚後,協議與前夫共同行使親權,受刑 人現婚姻則育有未成年子女1名,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憑,皆非單獨行使親權。而且受刑人之未成年子女,分別 於96年、100年、109年出生,都是在受刑人和被害人家屬於 111年8月29日調解程序前,既存已久之事實,並非突發情況 ,受刑人理應有所預見。受刑沒有在當時提出分期付款的 條件,既然一口應允,和被害人家屬達成協議,就代表應已 評估過自身能力。受刑人屆期毀約,才提出先付款30萬元要 被害人家屬接受,甚至回應家屬「會帶著小孩一起入監服 刑」,不顧家屬感受,儼然情緒勒索,沒有真切反省自己駕 車過失肇事害命的行為。而這樣的言行正說明:受刑人當初 調解時,不在意能不能做到就一口答應,其實是在博取法院 緩刑,得過且過,只求一時逃避責任,並非真心悔悟。法院 念及被害人家屬還有獲得賠償稍獲寬慰的機會,而給予受刑 人緩刑,然而受刑人用這種不真誠的態度參與調解、事後毀 諾,已然不符法院宣告緩刑,期許受刑人自新之初衷,情節 可謂重大,若不執行刑罰,實難令其記取教訓。 ㈣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 執行刑罰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依上說明,爰撤 銷受刑人之前揭緩刑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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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