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2年度,8號
CHDM,112,交簡附民,8,2023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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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蕭游緞
被 告 陳炫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4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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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