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1年度,11號
CHDM,111,附民緝,11,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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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
原 告 謝宇欣


被 告 江若豪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訴緝字第36號,原案號為107年
度訴字第699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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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