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1年度,208號
CHDM,111,金簡,208,2023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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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咸志

籍設宜蘭縣○○鄉○○路0段0號(宜蘭縣○○鄉○○○○○0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1年度偵緝字第830號、111年度偵字第16415號),及移送
併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389號、111年度偵字
第10829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870、80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677號;臺灣宜蘭地方檢
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72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
4403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13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
度偵緝字第831號、112年度偵字第1512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2881號、112年度偵字第2985號;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14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
字第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咸志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咸志預見將自己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 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足供他人作為詐 欺取財犯罪之用,他人用以提領或轉出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 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以縱若有人持以 詐欺取財,或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亦不違反其本意, 而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 年5月間,在位於基隆市○○區○○路000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基隆分行前,將其所申辦之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與密碼、 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交付予「林承宇」,藉以獲取每日新臺 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嗣有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得林 咸志上開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 式對附表所示之廖志軒、許智燕、吳佳玲、簡堃馥、謝念慈 、謝依婷、莫意柔、徐子晴、藍○宗、曾子芸、黎筱芸、楊



琇雯、呂詩婷王奕琦、許章森、蔡仁杰等人詐騙,致其等 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 額至林咸志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款項匯入後,即遭詐欺集 團成員轉出或提領,而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 。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林咸志於偵查中之供述。
㈡被告上開中國信託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㈢告訴人廖志軒於警詢時之證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 錄、告訴人廖志軒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宜蘭縣政 府警察局三星分局警星偵第0000000000號卷第1至5頁、第22 至37頁)。
 ㈣告訴人許智燕於警詢時之證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告訴人許智燕提供之存摺影本、LINE對話紀錄、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馬鳴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警卷第37 至253頁)。
 ㈤告訴人吳佳玲於警詢時之證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吳 佳玲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存摺影本、LINE對話紀錄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警星偵第0000000000號卷第3 至13頁、第35至47頁)。
 ㈥被害人簡堃馥於警詢時之證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 人簡堃馥提供之存摺影本、中國信託存款交易明細、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偵10829號卷第20至49頁)。 ㈦告訴人謝念慈於警詢時之證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謝念慈提供之 轉帳明細畫面、LINE對話紀錄(偵6870號卷第11至56頁)。 ㈧告訴人謝依婷於警詢時之證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 南方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謝依婷



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偵8084號卷第45至127頁 )。
 ㈨告訴人莫意柔於警詢時之證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告訴人莫意柔提供之銀行轉帳明細、通訊軟體對話內容之翻 拍照片(偵24250號卷第7至25頁)。
 ㈩告訴人徐子晴於警詢時之證言、告訴人徐子晴提供之匯款資 料、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720號卷第4至6頁反 面、第37至78頁反面、第80至81頁)。 告訴人藍○宗於警詢時之證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 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藍○宗提供 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投資網站、轉帳交易畫面之翻拍照片 (偵44039號卷第69至151頁)。
 告訴人曾子芸於警詢時之證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 人曾子芸提供之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偵36283號 卷第59至79頁、第101至123頁)。
 告訴人黎筱芸於警詢時之證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 黎筱芸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偵10823號卷第57至60頁、第6 5至89頁)。
 告訴人楊琇雯於警詢時之證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 人楊琇雯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偵22881號 卷第9至10頁、第35至60頁)。
 告訴人呂詩婷於警詢時之證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呂詩婷提出 之切結書、匯款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存摺影本(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卷第9至17頁、第21至153頁)。



 告訴人王奕琦於警詢時之證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王奕琦提 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網站照片(偵1512 號卷第9至70頁)。
 告訴人許章森於警詢時之證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 人許章森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偵3114 號卷第33至37頁、第41至76頁、第85至109頁)。 告訴人蔡仁杰於警詢時之證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 人蔡仁杰提供之存提款交易憑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WORK 4BIT及臉書頁面截圖(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警星偵第 0000000000號卷第1至9頁、第26至32頁)。 中國信託基隆分行之基本資料(本院卷第121至122頁)。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廖 志軒、許智燕、吳佳玲、簡堃馥、謝念慈、謝依婷、莫意柔 、徐子晴、藍○宗、曾子芸、黎筱芸、楊琇雯、呂詩婷、王 奕琦、許章森、蔡仁杰等數人之個人法益,並同時觸犯幫助 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幫助他人犯前開罪名,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 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見偵 緝830號卷第46頁、偵緝2137號卷第111頁),依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389、10829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870、8084 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2677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9720號、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4039號、111年 度偵緝字第213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 偵緝字第831號、112年度偵字第1512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2881號、112年度偵字第29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114號、臺



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116號移送併辦 部分(即附表編號3至16),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 罪事實即附表編號1、2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其中國信託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他人使用,使 他人得以利用作為詐騙之工具,致使犯罪難以查緝,等同助 長犯罪,並使上開多位告訴人、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犯後未能無法賠償上開告訴人、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及其犯 罪之手段、所生危害、被告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曾從事水 電、殯葬、餐飲工作(見偵緝830號卷第44頁被告筆錄)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併科罰金部分,並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關於沒收:被告於偵查中已坦承其因提供上開中國信託帳戶 資料而有獲得4,000元之報酬(見橋頭地檢偵緝116號卷第74 頁被告筆錄),該4,000元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依同條第3項之 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朱啓仁、陳照世、張詠涵陳國安、薛植和、許景森、高如應、吳維仁、洪英丰、黃榮德林柏成張志杰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廖志軒 於111年5月間,在網路刊登不實投資廣告,以誘騙不知情之投資人投資入金,廖志軒於111年5月26日看到該廣告,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詐欺集團成員向廖志軒佯稱可投資入金,廖志軒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9日16時18分許 5,000元 2 許智燕 於111年5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許智燕佯稱:可線上玩遊戲增加收入,要匯款避免帳戶被凍結,要繳手續費云云,致許智燕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匯出款項 ①111年5月28日13時3分許 ②111年5月28日13時6分許 ①30,000元 ②14,000元 3 吳佳玲 於111年5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佳玲佯稱可以加入群組匯款投資獲利云云,致吳佳玲陷於錯誤按指示操作,而匯出款項 111年5月27日14時32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3時42分許) 200,000元 4 簡堃馥 於111年5月間,在網路刊登不實投資廣告,簡堃馥看到後與對方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向簡堃馥佯稱,可加入MEXC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簡堃馥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111年5月28日14時39分許 10,000元 5 謝念慈 於111年5月間,在臉書網站上刊登行銷訊息,謝念慈看到後與對方加LINE聯絡,詐欺集團成員向謝念慈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謝念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5月29日14時34分許 50,000元 6 謝依婷 於111年5月間,在臉書網站上刊登不實兼差廣告,謝依婷看到後與對方加LINE聯絡,詐欺集團成員向謝依婷佯稱可匯款入股,會由老師代操盤,領回獲利要繳交稅款云云,致謝依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 ①111年5月28日14時40分許 ②111年5月28日14時41分許 ①100,000元 ②100,000元 7 莫意柔 於111年5月間,在網路刊登不實投資廣告,莫意柔看到後與對方加LINE聯絡,詐欺集團成員向莫意柔佯稱會協助投資,獲利要付3成費用才能提款,可先付10,000元作為押金云云,致莫意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5月28日14時5分許 10,000元 8 徐子晴 於111年5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徐子晴聯絡,向徐子晴佯稱:在網路平台投資國際白銀賺錢,可以協助操作云云,致徐子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 ①111年5月29日14時27分許 ②111年5月29日14時28分許 ①50,000元 ②30,000元 9 藍○宗 於111年5月間,在IG刊登徵才訊息,藍○宗點取連結後,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藍○宗佯稱可透過博弈平台賺取利潤云云,再要求藍○宗匯款才能領回獲利,致藍○宗陷於錯誤,匯入其指定之帳戶 111年5月28日13時23分許 13,000元 10 曾子芸 於111年5月間,在臉書刊登可額外增加收入之廣告,曾子芸與對方加LINE聯絡後,詐欺集團成員向曾子芸佯稱可在平台投資賺取利潤云云,要提領須匯款,致曾子芸陷於錯誤,匯入其指定之帳戶 111年5月29日13時15分許 22,000元 11 黎筱芸 於111年5月間,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黎筱芸點擊連結後,以LINE與對方聯絡,詐欺集團成員向黎筱芸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獲利須收取工本費,並要支付保證金云云,致黎筱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5月28日13時44分許 20,000元 12 楊琇雯 於111年5月間,在IG刊登徵才訊息,楊琇雯點取連結後,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琇雯佯稱:至Invest Finder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楊琇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5月29日17時16分許 27,000元 13 呂詩婷 於111年4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呂詩婷佯稱:至fanbtctw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呂詩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 ①111年5月27日16時6分許 ②111年5月27日16時7分許 ①100,000元 ②100,000元 14 王奕琦 於111年5月間,在臉書刊登不實之投資廣告,王奕琦看到後與對方聯絡,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王奕琦佯稱:可投資獲利,投資要先儲值云云,致王奕琦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5月28日15時18分許 50,000元 15 許章森 於111年5月間,在臉書刊登不實之投資廣告,許章森於同年5月21日看到後與對方聯絡,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許章森佯稱:至投資平台註冊成為會員,儲值操作黃金或美金外幣賺取差價,可以代操作,要收取手續費及保證金云云,致許章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 ①111年5月27日13時32分許 ②111年5月27日13時36分許 ③111年5月29日11時21分許 ①30,000元 ②30,000元 ②50,000元 16 蔡仁杰 於111年5月間,在臉書刊登不實之投資廣告,蔡仁杰於同年5月18日看到後與對方聯絡,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蔡仁杰佯稱:至WORK4BUT.COM網站合作投資,出資要匯款云云,致蔡仁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5月27日12時59分許 2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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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