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18號
被 告 劉晉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羈押,茲因羈
押3月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晉豪自民國112年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 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 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 明文。
二、被告劉晉豪經訊問後,坦承本案犯行,並有卷內資料可佐, 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刑 期非輕。又被告前有出國數月紀錄,涉嫌參與海外詐騙,回 國後仍再加入詐騙集團從事詐欺、洗錢犯行,故有事實足認 有逃亡及反覆實施詐欺罪之虞,非予延長羈押,顯難進行後 續之審判及執行,且難免反覆再犯,爰裁定延長羈押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