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1年度,69號
CHDM,111,簡附民,69,2023022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忻林駿


被 告 林煒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5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有明文。是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 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 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 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 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四、經查,本件原告雖以林煒諭為被告,向本院提出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惟依本案起訴書之記載,就原告被害部分, 係起訴李懿修、葛泊倫對原告為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 犯行,並未就被告一併列為起訴範圍,則原告既非被告遭起 訴範圍之被害人,依據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