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1年度,136號
CHDM,111,交簡附民,136,2023020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6號
原 告 林圍鈮
被 告 李台安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簡字第23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