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5號
PTDV,112,補,95,2023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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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張鈺娸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屏東縣○○鎮○○○段00地號、同段7
9-1地號、同段125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歷年異動索引
(地號全部,人工手抄本、舊簿、權利人資料等請均勿遮隱
),並依抵押權人人數,一併提出告知訴訟狀。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陳永盛陳淑華張鈺曼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被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
,則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再者
,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
備查函文。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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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