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蘇金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品杉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陳品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