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李淑麗
徐儒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永智、朱翊誠、曾明英、郭耀中、郭琮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7萬3,04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