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1號
PTDV,112,補,121,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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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陳財
訴訟代理人 洪仲澤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昌陳永鎮陳永興陳一元陳立人
陳耀卿陳耀煌陳耀星陳耀明陳耀坤、陳耀章、陳
權、祭祀公業陳元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陳立人應將坐落
屏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3筆土地
)應有部分各1/18,於民國105年9月1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陳權所有。(二)
被告陳永昌等十二人應將系爭3筆土地,各依其等應有部分
,於105年8月29日以祭祀公業解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祭祀公業陳元所有,核其訴之聲
明第一、二項之內容,自經濟上觀之,均係為將系爭3筆土
地所有權回復為祭祀公業陳元所有,可認其訴訟目的一致,
且不超出其終局標的範圍,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3筆土
地之價值為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
,941,962元【計算式:(249.44+3289.95+1187.27)×5700=26
,941,96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1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最新之土地
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三、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被告已死亡,應提出其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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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