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7號
PTDV,112,補,117,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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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杜婷婷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但
因原告受訴訟救助而暫免繳,惟本院仍應就訴訟標的價額為
核定,倘對於此部核定有疑義仍得抗告救濟,先予敘明。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包嘉瑞吳艾玲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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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