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林睿智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金如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
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3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