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2年度,12號
PTDV,112,家救,12,2023021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劉億惠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
林文鑫律師

相 對 人 黃思宏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聲請離婚事件(112 年度家補字 第49號),因無資力支出聲請程序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 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政部台北國稅 局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 詢清單、新北市永和區公所低/中低收入戶核定通知函等件 為釋明,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且核其性質非顯無勝訴之 望,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律 扶助法第63條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秀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