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73號
PTDV,112,司票,73,2023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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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林餘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塗雅慧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萬元,故聲請
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更正聲請狀附表之本票號碼(應為WG0000000)。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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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