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39號
PTDV,112,司拍,39,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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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煥琴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398建
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
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
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相對人尚欠新臺幣75萬元之電腦查詢明細。
三、請確認本件聲請狀當事人欄記載之相對人「黃蘇春娥」是否
有誤,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請陳報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登載之所有權人為本件相對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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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