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39號聲 請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煥琴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398建 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 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 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二、請提出本件聲請相對人尚欠新臺幣75萬元之電腦查詢明細。三、請確認本件聲請狀當事人欄記載之相對人「黃蘇春娥」是否 有誤,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請陳報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登載之所有權人為本件相對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