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郭松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明正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下庄段119、137
地號及下庄段27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
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陳明本件相對人是否自民國111年7月21日起即未依約給付
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