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芭妲誥.金璐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肆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芭妲誥.金璐兒於民國110年4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6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4月16日起至民國113年4月1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月30日止累計
43,940元正未給付,其中39,764元為本金;3,783元為利息
;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9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764元 芭妲誥.金璐兒 自民國112年01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3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