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48號
PTDV,112,司促,948,2023021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意惠
債 務 人 姚一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陸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3.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