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康莊素勤
上列聲請人與陳藤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藤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按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
,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此規定自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
施行。故請陳明是否更正遲延利息請求為「自107年11月9日
起至110年7月19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另自110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