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05號
PTDV,112,司促,1905,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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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0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江俞希江佳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柒拾參元,及其
本金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玖拾貳元整自民國112年2月8日
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江俞希於109年12月
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
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
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
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1年12月底尚積
欠聲請人78,173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12,255元整、尚欠之
分期付款總餘額65,892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26元整),雖經
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
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5,892元自112年2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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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