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95號
PTDV,112,司促,1895,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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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9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
代 理 人 簡正杉
債 務 人 吳貞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捌仟捌佰肆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16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29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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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