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81號
PTDV,112,司促,1881,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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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81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陳茂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對於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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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