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65號
PTDV,112,司促,1865,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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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宇菁陳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捌拾捌元,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陳宇菁陳雅芳債權
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02月05日止累計115,988元正未給付,其中109,725元為消
費款;5,063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8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9725元 陳宇菁陳雅芳 自民國112年0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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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