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37號
PTDV,112,司促,1837,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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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3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余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玖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余雅雯於111年6月16日與
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
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
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
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
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8,654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
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
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
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
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37元整。(2)延滯期間利
息:自111年11月17日起,以本金新臺幣18,654元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
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
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自1
11年11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
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8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654元 余雅雯 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遲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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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