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09號
PTDV,112,司促,1809,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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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0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林義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07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6,67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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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