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鍾佳玲
蔡燕妮
鍾德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捌佰貳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鍾佳玲邀同債務人蔡
燕妮、鍾德榮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38,82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
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鍾佳玲未
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蔡燕妮、鍾德榮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73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824元 蔡燕妮、鍾佳玲、鍾德榮 自民國111年10月13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4 001 新臺幣138,824元 蔡燕妮、鍾佳玲、鍾德榮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824元 蔡燕妮、鍾佳玲、鍾德榮 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