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685號
PTDV,112,司促,1685,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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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85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陳譽仁
債 務 人 陳佳德



陳建宇


陳建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億參仟貳佰伍拾貳萬柒
仟柒佰捌拾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陸佰參拾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3.225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週年
利率百分之3.514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
違約金
㈡、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3.225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週年利率百分之
3.514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㈢、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3.225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週年利率百分之3.
514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㈣、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伍萬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3.225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週年利率百
分之3.514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
金。
㈤、新臺幣玖佰肆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3.225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週年利率百分之3.
514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㈥、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3.225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週年利率百分之3.
514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㈦、新臺幣壹仟零貳拾萬肆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3.225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週
年利率百分之3.514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
計收違約金
㈧、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25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週年利率百分之3.514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
準計收違約金
㈨、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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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