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684號
PTDV,112,司促,1684,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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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方錫仁
債 務 人 張育瑞(兼張文基繼承人)


尤玉華(兼張文基繼承人)


張惠凱(即張文基繼承人)


吳翌琳

一、債務人張惠凱應於繼承繼承張文基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張育瑞、尤玉華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伍
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育瑞、尤玉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玖萬柒仟零
伍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張育瑞、吳翌琳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捌萬零參佰零肆
元,及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16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5544元 張育瑞、尤玉華張惠凱 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週年利率 1.40%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2月13日止 週年利率 1.525% 自民國112年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2.525% 002 新臺幣 197,052元 張育瑞、尤玉華 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週年利率 1.40%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2月13日止 週年利率 1.525% 自民國112年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2.525% 003 新臺幣 80,304元 張育瑞、吳翌琳 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週年利率 1.40%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2月13日止 週年利率 1.525% 自民國112年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5,544元 張育瑞、尤玉華張惠凱 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197,052元 張育瑞、尤玉華 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 80,304元 張育瑞、吳翌琳 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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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