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676號
PTDV,112,司促,1676,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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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7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務 人 謝宇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捌佰零壹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謝宇恩於民國108年10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1年9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2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03
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09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
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
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
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
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
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
每份1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6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680元 謝宇恩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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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