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675號
PTDV,112,司促,1675,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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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方錫仁


債 務 人 蔡韋智陳韋智


陳懋君

一、債務人陳懋君、蔡韋智陳韋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伍萬陸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蔡韋智陳韋智
民國106年11月至107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陳懋君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
新臺幣56,89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蔡韋智陳韋智自就讀學
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懋君既為連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6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892元 陳懋君、蔡韋智陳韋智 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 001 新臺幣56892元 陳懋君、蔡韋智陳韋智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2月14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25 001 新臺幣56892元 陳懋君、蔡韋智陳韋智 自民國112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892元 陳懋君、蔡韋智陳韋智 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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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