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671號
PTDV,112,司促,1671,2023022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方錫仁


債 務 人 郭奕廷

郭融文

唐珮瑛


一、債務人唐珮瑛郭奕廷郭融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拾玖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郭奕廷於民國97年1
1月至101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郭融文唐珮瑛為連帶保證
,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
臺幣294,46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郭奕廷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郭融文唐珮瑛既為連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6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4461元 唐珮瑛郭奕廷郭融文 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 001 新臺幣294461元 唐珮瑛郭奕廷郭融文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2月14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25 001 新臺幣294461元 唐珮瑛郭奕廷郭融文 自民國112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4461元 唐珮瑛郭奕廷郭融文 自民國111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