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646號
PTDV,112,司促,1646,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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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4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江誼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壹萬柒仟壹佰柒拾
參元、②壹萬柒仟壹佰柒拾參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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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