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50號
PTDV,112,司促,1550,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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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5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林海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肆佰壹拾肆
元,及其中柒仟肆佰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捌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其中參仟
陸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
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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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