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13號
PTDV,112,司促,1513,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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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蔡芝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敏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陳報請求金額新台幣3萬元本票之提示日
二、重新陳報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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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