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90號
PTDV,112,司促,1490,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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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9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鍾芳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陸萬貳仟陸佰柒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十二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1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4.0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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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