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74號
PTDV,112,司促,1474,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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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4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童守源
債 務 人 周紀同



邱月秋

周明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對於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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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