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71號
PTDV,112,司促,1471,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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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江鍾秋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鈴鈴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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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