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79號
PTDV,112,司促,1379,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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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顏玉順顏睿紘繼承人間請求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主張之所有支票(12張),應提出退票理由單始得請求
之。
二、台瑞主張之所有本票(44張),皆無填具發票日係無效票,
應提出其他債權證明請求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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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