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38號
PTDV,112,司促,1338,202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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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劉宜昱
債 務 人 洪文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貳仟玖佰壹
拾柒元,及其中壹拾柒萬玖仟捌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5
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伍拾肆萬貳仟零伍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貳仟壹佰參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25計
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伍
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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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