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27號
PTDV,112,司促,1327,202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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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2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吳仁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參拾肆元,及其
中:
㈠、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伍拾壹元部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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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