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陳朝榮
債 務 人 潘奕芳即潘雅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參佰柒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
三日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採固定計收新台幣壹仟元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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