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勇仁
上列聲請人與謝鳴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請求利率為「1.795%」,或更正為分段
式計息。(經查,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指數利率於本案利息
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22)。
二、請確認請求本金其中新台幣39,496元之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
是否有誤。(依聲請狀所附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上次計
息日為民國111年10月1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