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勇仁
上列聲請人與謝鳴祐即親臨奇淨企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請求利率為「2.375%」,或更正為分段
式計息。(經查,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指數利率於本案利息
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22)。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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