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35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邱寶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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