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03號
PTDV,112,司促,1103,202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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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0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



債 務 人 魏芝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壹佰伍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壹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下同)ㄧㄧ
ㄧ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9計算
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
成立之線上簽署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
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魏芝君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迭經
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次查
,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
,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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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