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33號
PTDV,112,司促,1033,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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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林純秀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張振洋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振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振洋發支付命令經核 相對人之戶籍設台南市北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 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 法第 510 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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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