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1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陳一賓即陳孟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9.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陳一賓即陳孟郎於民國98年8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 68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
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11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
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
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526144元整自民國105年11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
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
約金。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26144元整
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
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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