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5號
PTDV,112,勞補,5,2023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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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黃志忠
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劉建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漢平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
萬1,614元(工資補償121萬6,910元及失能補償263萬4,704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214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工資補
償部分請求121萬6,91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8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8,719元(13078×2/3=8719,元
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495元(00000-
0000=3049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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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