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1247號
TCDM,106,訴,1247,2017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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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隋筱瑋
選任辯護人 張慶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隋筱瑋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隋筱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 認其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乃於民國106 年5 月2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 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應自 106 年8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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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